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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07年招生章程
2007-5-5 16:46:00 来源:2exam.com整理 【字体:小 大】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简称本科招生),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 校 概 况

  第二条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是一所中央与北京市共建,以北京市管理为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一般本科院校,招生专业均为本科专业。学生成绩合格颁发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并根据《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学生学习管理条例》授予学士学位。学校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邮编:102617)。

  第三条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创建于1978年,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经、管、文相结合,多学科相互渗透,协调发展,具有鲜明工程实践特色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确立了“立足北京,依托行业,服务首都,面向全国”的发展定位;全面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科研和特色兴校”战略。

  第三章 招 生 机 构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监察小组,监督招生录取工作的全过程,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由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四章 录 取 规 则

  第六条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领导下,根据教育部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市的招生录取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由高等学校和省级招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实施高考“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七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参照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我校在当地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在100%—120%之间。

  第八条 按照考生报考志愿先后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将依次从后续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考生政策性照顾加分投档时计入总分,录取时以考生实际考分安排专业。

  第九条 录取专业时,按照投档考生的实际考分和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到低采用“专业级差”方式录取,即所有投档考生按实际考分排队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下降一个分数级差,以等效成绩进入第二专业志愿排队录取,依此类推。分数级差原则上为1-5分。

  第十条 如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按分数排队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专业,如无专业可调剂的考生将做退档处理;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不服从专业调剂考生将做退档处理。已录取新生如果要求退档则按各省市退档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总分相当时侧重数学和英语成绩;英语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两个专业要求英语高考成绩不低于及格线,同时要求英语口试合格;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一般要求数学高考成绩不低于及格线。

  第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时不限制男女比例,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统一为大学英语。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学生可拨打语音咨询电话或登录学校网站了解学校情况和录取情况,录取专业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五章 新 生 入 学 及 其 他

  第十五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要求到校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对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学生一律按学年交纳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按北京市教委和物价局审定的标准执行。学费4200-5000元/年。生,详见各省招生专业目录。住宿费为1200-1500元/年·生。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奖学金。学校建立了由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保险等构成的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实行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方式:

  学校语音咨询电话:010-81292235/81292236(可转人工服务)

  招生办咨询电话:010-86109966/86109988

  学校网址:www.bipt.edu.cn

  电子信箱:zhaosheng@bipt.edu.cn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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